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社会福利场所,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二、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生活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 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价格执行。
三、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部门 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社会福利场所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设置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 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社会福利场所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四、各市物价、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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