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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山东省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05 13:57:49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明确服务业发展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好考核的评价、导向和激励作用,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科学导向。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通过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确定的任务目标和发展重点,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全省服务业发展情况。

(二)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考核服务业发展规模、发展后劲、结构效益、社会贡献情况,以及在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革创新、典型示范等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坚持注重实效。着眼于服务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既注重考核发展成果,又注重考核发展质量,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增强针对性和指导性,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全面反映工作实效。通过考核,进一步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激励干劲。

(四)坚持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实际,指标设置体现客观、公正、真实。严格绩效考核程序,增强绩效考核的公正性、权威性。考核内容、方式、结果等及时公开,提高考核的透明度。

二、考核对象

全省17市和承担服务业发展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

(一)17市。围绕服务业发展情况、结构效益、发展特色、工作情况等4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3)。

(二)省直有关部门。有服务业行业发展指标任务的部门,围绕发展指标、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统计工作等4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4)。无发展指标任务的部门,围绕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统计工作等3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4)。

四、考核方式

(一)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组成考评小组,省服务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制定方案。每年第一季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标,分解任务,对考核工作作出安排。

(三)平时考核。注重收集各市和各部门统计数据,及时了解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监督台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全程监测、跟踪督促。

(四)自查自评。全年工作结束后,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要求,对年度工作任务、发展指标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现场抽查。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自查自评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抽取部分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

(六)集中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收集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材料量化并计算,依照本办法和现场抽查情况逐项进行审核评分,按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分类汇总,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提交考评小组进行集中评审,并形成绩效考核报告,对综合和单项考核实绩突出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表彰奖励建议,报省政府审定。

(七)结果运用。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同时抄送省考核办。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督导,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使绩效考核工作成为推动服务业各项工作、实现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

(二)落实责任。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落实专门人员,强化组织协调,深刻把握考核要求和具体规定,确保考核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三)严格纪律。参加绩效考核的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如实提供各项统计数据和反映工作情况,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鲁政办发〔2006〕93号)和《山东省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7〕97号)同时废止。考核程序和指标等事项由省服务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考核指标将根据服务业发展形势、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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