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鲁政发〔2010〕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鲁发〔2010〕10号),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二、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三、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四、2011年至2015年,省级财政继续设立并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用于服务业工作奖励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五、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市县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省级给予全额返还,省级返还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重点服务业城区发展服务业;对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支持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大项目,鼓励企业实施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
七、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八、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十一、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企业一定的奖励。
十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或实现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办公室制定;省统计局要研究提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和统计办法。
十三、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四、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十五、支持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分离后成立的服务业企业,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大力拓展服务领域,企业因主辅业务分离造成税、费负担增加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十六、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鲁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新成立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由省级、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到县、乡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制定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办法,对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部分,按照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其扩大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各地要制定鼓励和扶持辖区内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十七、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十二五”期间,通过银行和政府基金联合贷款,每年筹措10亿元,加大对服务业十大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全省银行业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在继续支持传统服务业发展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服务业四大载体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十八、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级每年从基建基金中筹措2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各地也要积极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各地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十九、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各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和全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省对省级重点项目用地实行点供。各市、县(市、区)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市、县(市、区)优先安排。
二十、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
二十一、城市、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荒地、荒山、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等土地开发的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二、治理和规范涉服务业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
二十三、切实落实好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
二十四、有计划地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
二十五、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鲁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对“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服务业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探索有利于服务业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鼓励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如无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
二十七、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后,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八、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二十九、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三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考核各地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业考核奖励办法,加大对各市、县(市、区)政府、涉及服务业的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的考核力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服务业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加强管理与促进发展结合起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共同促进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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